|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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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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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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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冶设计机械有限公司 邵朝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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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8-09-22 |
| 2 | (2016)豫0191财保117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中冶设计机械有限公司 邵朝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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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8-09-2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6民终21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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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以 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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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134号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6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64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6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182407.29元及以2815184.81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予被上诉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四、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6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6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660.7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22元,由被上诉人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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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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