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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利物业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48-49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70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0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丁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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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227民初13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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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9-17
    2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孙正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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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227民初13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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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9-17
    3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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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终1105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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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8-06
    4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保利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162)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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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12民初50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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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9-17
    5

    3827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利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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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92民初38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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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8-19
    6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余苏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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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02民初78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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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7
    7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闫青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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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02民初78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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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7
    8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刘永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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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02民初78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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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7
    9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张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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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02民初7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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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7
    10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闫青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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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02民初78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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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8-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5824号叶桃与广州渔民新村兴盛饮食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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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5824号 -

    原告- 叶桃 当事人- 广州渔民新村兴盛饮食有限公司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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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824号广州渔民新村兴盛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叶桃与广州渔民新村兴盛饮食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15分,第12法庭在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657512021-04-0815:50:41:681联系人:吴双、黄玉聪(2021)粤0106民初5824号叶桃与广州渔民新村兴盛饮食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广州渔民新村兴盛饮食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吴双、黄玉聪电话:83008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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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2

    (2020)粤0115民初1873号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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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18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农丹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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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1873号农丹红(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909190020):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农丹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7893.6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以每个月物业费328.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从次月1日起计至结清全部费用之日止,各阶段违约金均以本金为限)。本案受理费66元,由被告农丹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主审法官:王健电话:020-83007095送达人:陈洁莹电话:020-83007096535820342020-09-2517:27:20:45(2020)粤0115民初1873号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农丹红,物业,被告,十五日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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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3

    (2020)粤0115民初1873号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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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18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农丹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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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1873号农丹红(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909190020):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7893.6元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623.08元、自用水费69.58元、自用电费224.95元,共计人民币8811.21元(暂计至2019年9月,应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违约金2731.19元(暂计至2019年9月,应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欠款之日起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五日主审法官:王健电话:020-83007095送达人:陈洁莹电话:020-83007096533693772020-06-0518:19:25:328(2020)粤0115民初1873号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物业,依法1153373 收起

    ... 展开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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