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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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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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执保59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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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04 |
2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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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执保6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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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04 |
3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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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执保59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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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04 |
4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三环成套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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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4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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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25 |
5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长盛机床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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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62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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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25 |
6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绿谷自动化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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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6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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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25 |
7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市嵘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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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6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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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25 |
8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久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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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537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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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7-31 |
9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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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执保47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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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28 |
10 |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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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执保47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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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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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7-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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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7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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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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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12号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上诉状。其中,(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上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机股份”),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2、7、8、21-27、34层。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被上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机股份”),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法定代表人:车欣嘉。上诉人国银租赁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沈机股份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一、沈机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已于2019年12月31日被裁定终结,国银租赁提起本案诉讼时沈机股份并不属于破产企业,一审法院在沈机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已被裁定终结的情况下,仍然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根据沈机股份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详见附件1)并经国银租赁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核实,2019年12月31日,沈机股份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19)辽01破18-5号《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裁定终结沈机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即破产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沈机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沈机股份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因此啊,有关沈机股份的诉讼不应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沈机股份无权在本案中以此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然而,一审法院仍然错误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进而裁定沈机股份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沈机股份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间,应不予受理,但一审法院未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前述规定,沈机股份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沈机股份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15日以后才提起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间爱你。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4月1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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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2 |
(2020)粤03民初7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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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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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12号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3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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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3 |
(2020)粤03民初7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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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71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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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112号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3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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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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