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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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智、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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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执1941号 | - |
申请执行人-于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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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1-02 |
2 |
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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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15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斌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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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3-10 | 2018-04-26 |
3 |
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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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35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笑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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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3-10 | 2018-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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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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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张斌泽 被告- 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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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斌泽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13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至鄞州区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为申请人张斌泽补缴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应由申请人张斌泽自行承担;二、被申请人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斌泽2015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共14000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结;三、驳回申请人张斌泽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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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
2 |
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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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吴笑颖 被告- 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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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笑颖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13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至鄞州区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为申请人吴笑颖补缴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应由申请人吴笑颖自行承担;二、被申请人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笑颖2015年9月至11月份工资共9500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结;三、驳回申请人吴笑颖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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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
3 |
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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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斌泽 被告- 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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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斌泽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132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9月27日13时30分在本委第十派出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1688号沧海实业大厦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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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
4 |
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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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11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笑颖 被告- 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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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银河方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笑颖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133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9月27日13时30分在本委第十派出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横路1688号沧海实业大厦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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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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