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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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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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9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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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4 | 2020-12-09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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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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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15 |
3 |
广东盛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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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2611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盛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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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9-14 |
4 |
陈伟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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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624-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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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7-20 |
5 |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盛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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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848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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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1-01-03 |
6 |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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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115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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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05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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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异114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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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19 |
8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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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7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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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02 |
9 |
陈伟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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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异920、921、9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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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24 |
10 |
陈伟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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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异748、749、7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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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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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财保356号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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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356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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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财保356号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3财保356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5291.77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539344102021-05-2116:52:51:877(2021)粤0113财保356号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财产,裁定,通知书,公告,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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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2 |
(2021)粤0113民初564号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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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5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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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564号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3民初5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82172021-03-2516:49:06:123(2021)粤0113民初564号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公司,送达,民初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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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3 |
(2021)粤0113民初564号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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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5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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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564号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97551.21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59755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人民币580977.4元(即5%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以本金580977.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确认原告在工程款2178528.61元及违约金范围内对案涉的广州市桥城北碧桂园项目B区塔楼C、D、E栋地下室底板、桩及-3至3层加固工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四日538274242021-03-1117:52:50:956(2021)粤0113民初564号原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工程,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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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4 |
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经贸珠宝城有限公司、何冬青、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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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经贸珠宝城有限公司 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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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49号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经贸珠宝城有限公司、何冬青、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伟强: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3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66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支付款项317231293.7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8463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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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5 |
(2019)粤0113财保383号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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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383号 | - |
原告- 碧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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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财保383号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碧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691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113财保3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5189223.60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528616252019-10-1415:23:14:253(2019)粤0113财保383号广州市海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送达,财产,执行,裁定,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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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6 |
(2019)粤0113财保434号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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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434号 | - |
原告-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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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财保434号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691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113财保43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7286653.79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528616282019-10-1415:23:11:835(2019)粤0113财保434号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送达,财产,执行,裁定,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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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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