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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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曾维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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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80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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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2-03 |
2 |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齐江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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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80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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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2-03 |
3 |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莫文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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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80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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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2-03 |
4 |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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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31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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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03 |
5 |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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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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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2-28 |
6 |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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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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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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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曹文龙 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谭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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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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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17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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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谭桂英 曹文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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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770号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本院受理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四、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借款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五、驳回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510元、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1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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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2 |
(2019)粤03民终177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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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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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770号曹文龙:本院受理上诉人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曹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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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
3 |
(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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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谭桂英 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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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谭桂英、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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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4 |
(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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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谭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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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114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1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国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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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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