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行终71号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上诉人-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6 |
2 |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81行初164号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原告-桑国兴 收起
...
展开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5 |
3 |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681行初163号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原告-桑国兴 收起
...
展开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5 |
4 |
言国良、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02行初3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言国良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8 |
5 |
倪灿生、倪根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钱隆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倪灿生、倪根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倪灿生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上诉人-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言国良、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言国良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原告-桑国兴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原告-桑国兴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602民初11402号原告陈云林与被告朱兴福、朱吉生、王爱花、成莲心、朱煌樑、卯倩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602民初11402号 | - |
原告- 陈云林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收起
...
展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朱吉生(3306211934****2010)、王爱花(3306211943****2024):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林与被告朱兴福、朱吉生、王爱花、成莲心、朱煌樑、卯倩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2017年11月15日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与朱吉生户签订的编号为ZJT-257ZJT-258《袍江开发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所安置的坐落于绍兴袍江江望名苑4-402(面积68.9平方米,车棚13.83平方米)、曲屯家苑东区33-2604(面积138.74平方米,车棚15.64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以及货币补偿安置款697230.10元,由被告朱兴福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二、驳回原告陈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朱兴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
展开
|
2022-06-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