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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越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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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于越中路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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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行终71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上诉人-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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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5-06
    2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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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1行初164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原告-桑国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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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4-15
    3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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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1行初163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原告-桑国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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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4-15
    4

    言国良、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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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行初37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言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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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28
    5

    倪灿生、倪根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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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钱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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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倪灿生、倪根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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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倪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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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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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上诉人-绍兴市袍江旺达纸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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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言国良、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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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言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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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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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原告-桑国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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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桑国兴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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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原告-桑国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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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11402号原告陈云林与被告朱兴福、朱吉生、王爱花、成莲心、朱煌樑、卯倩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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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11402号 -

    原告- 陈云林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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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朱吉生(3306211934****2010)、王爱花(3306211943****2024):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林与被告朱兴福、朱吉生、王爱花、成莲心、朱煌樑、卯倩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2017年11月15日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办事处与朱吉生户签订的编号为ZJT-257ZJT-258《袍江开发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所安置的坐落于绍兴袍江江望名苑4-402(面积68.9平方米,车棚13.83平方米)、曲屯家苑东区33-2604(面积138.74平方米,车棚15.64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以及货币补偿安置款697230.10元,由被告朱兴福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二、驳回原告陈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朱兴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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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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