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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粮粮油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0号领骏世界大厦南座41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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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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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悠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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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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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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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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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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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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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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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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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602民11054号原告杭州银粮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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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11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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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78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被告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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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2
    2

    (2017)浙0602民11054送达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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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11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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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05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78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高国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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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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