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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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仲设,陈淑鑫,吴雪银,随州市富兴矿业有限公司,新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富兴实业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随州市时代矿业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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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81执保1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随州市富兴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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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3 |
2 |
刘洪英、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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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执异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刘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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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6 |
3 |
张德凤、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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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执异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张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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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6 |
4 |
陈先根、陈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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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执异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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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6 |
5 |
赵光友、赵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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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执异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赵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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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26 |
6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恒源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海口英宏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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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执恢21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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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6-24 |
7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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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执恢1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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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9 |
8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丕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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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执恢1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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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25 |
9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洪明、王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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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执10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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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3-29 |
10 |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兴雄、张俊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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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执恢4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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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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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681民初1554号原告刘艳刚与被告杨玫瑰、被告张照武、第三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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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55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艳刚 当事人-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玫瑰 张照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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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554号原告刘艳刚与被告杨玫瑰、被告张照武、第三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照武、杨玫瑰连带向原告偿还代偿款300,000.00元+5,002.5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002.50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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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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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1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颖、陈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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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颖 陈昌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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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1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颖、陈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颖、被告陈昌翠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84.61元及利息3,195.56元、逾期利息1,922.72元,以上合计54,402.89元(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284.61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2.5001‰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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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3 |
(2019)川0681民初318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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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和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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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318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和芬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59.16元,利息2,192.55元,逾期利息505.86元、复利81.65元,以上合计56,339.22元(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3,559.16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1.25‰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08.00元,由被告袁和芬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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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4 |
(2019)川0681民初7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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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 肖广 郑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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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7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伟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11.98元,利息2,221.69元,逾期利息343.72元,以上合计45,377.39元(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811.98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若被告肖伟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清偿债务,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伟追偿;四、驳回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34.00元,由被告肖伟、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此款,原告已预交并同意垫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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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5 |
(2019)川0681民初86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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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敬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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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86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敬勇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427.6元及利息6,864.09元,逾期利息3,460.23元,以上合计68,751.92元(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8,427.6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6.2501‰为标准,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19.00元,由被告袁敬勇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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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6 |
(2019)川0681民初318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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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和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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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318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和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和芬与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200003201701080)所有已贷出的借款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袁和芬立即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59.16元、利息2192.55元、逾期利息505.86元及复息81.65元(现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7.5‰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的逾期利息及复息均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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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7 |
(2019)川0681民初7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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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 肖广 郑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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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7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被告肖广、被告郑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肖伟与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0200003201703770)所有已贷出的借款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肖伟立即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11.98元、利息2221.69元及逾期利息343.72元(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811.98元及利息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肖广、郑少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肖伟、肖广、郑少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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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8 |
(2019)川0681民初86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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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敬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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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86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敬勇立即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427.6元、利息6864.09元及逾期利息3460.23元(现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8427.6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6.2501‰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袁敬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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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9 |
(2019)川0681民初11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颖、陈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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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颖 陈昌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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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17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颖、陈昌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蔡颖、陈昌翠立即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84.61元、利息3195.56元及逾期利息1922.72元(现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284.61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2.5001‰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蔡颖、陈昌翠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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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10 |
(2019)川0681民初119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廖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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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81民初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 廖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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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81民初119号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廖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廖芬立即归还原告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96.1元、利息1101.78元及逾期利息1163.08元(现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996.1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5‰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张明、廖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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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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