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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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纲举、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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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76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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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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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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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0932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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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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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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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093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馥豪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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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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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尚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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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3565号之三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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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12 00:00:00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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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时尚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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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91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时尚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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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5 | 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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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纲举与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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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53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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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7 00:00:00 | 2017-12-22 |
7 |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时尚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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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8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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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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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纲举与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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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733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纲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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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1-06 | 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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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香缤濠江海鲜舫(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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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5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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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0-31 | 2016-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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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1721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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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7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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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721号李伟英、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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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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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7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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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7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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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721号李伟英、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英、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3392.5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172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1721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1721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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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3 |
(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李伟英——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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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被告- 李伟英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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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李伟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告李伟英、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伟英向原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216742.27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尚未偿还的利息人民币4259.49元、罚息人民币40.79元、复利人民币42.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1084.57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享有被告李伟英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香林世纪华府8栋2单元1702房产的抵押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34984号】,并就处理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李伟英、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涵电话:0755-28913897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0755-289138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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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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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李伟英——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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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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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李伟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告李伟英、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42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伟英向原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216742.27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尚未偿还的利息人民币4259.49元、罚息人民币40.79元、复利人民币42.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1084.57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享有被告李伟英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香林世纪华府8栋2单元1702房产的抵押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34984号】,并就处理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李伟英、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林涵电话:0755-28913897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林助理;联系电话:0755-289138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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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5 |
(2019)粤0304民初438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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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38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谢泉方 陈晚霞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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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3825号谢泉方、陈晚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及被告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17时00分,请提前三十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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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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