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地税稽罚[2016]33号 |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
根据税务稽查选案安排,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你单位立案检查,并于2016年7月6日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2016年8月19日调查终结。经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2014年1月31日,转4411/1记账凭证,“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赠送客户礼品(黄金珠宝)15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2015年12月31日,转10831/1记账凭证,“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赠送客户礼品(手机),金额57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3.2015年12月31日,转10911/1记账凭证,“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赠送客户礼品(电器),金额6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以上行为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4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2.记账凭证复印件3份、原始发票复印件3份及报销单复印件3份证明了你单位分别于2014年1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上述礼品27200元;3.你单位的《自查情况报告表》复印件3份、税收(费、基金)缴纳情况自查汇总表复印件3份证明除了扣缴当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外未代扣代缴过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16年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临地税罚告[201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