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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方

    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石板镇金银村五组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大华与被执行人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1725执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大华 收起

    ... 展开
    渠县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27
    2

    邓春联与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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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703民初38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邓春联 收起

    ... 展开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1-30
    3

    张大华与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川1725民初3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大华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1-15
    4

    邓春联;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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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1执1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邓春联
    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
    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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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2020-11-22
    5

    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211民初5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0-01-17 2020-06-24
    6

    重庆宏尔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鹏方九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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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211执保913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无锡华通公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2020-01-14
    7

    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91民初4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3-26 2019-12-17
    8

    张大华与被执行人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大华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91民初4765号原告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邓春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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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4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邓春联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4765号原告成都天祥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鹏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邓春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月止所欠货款1063309.20元;2、被告按原被告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利息损失的利率每逾期一日按所欠付货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货款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7-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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