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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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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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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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德兴市利昌环保科技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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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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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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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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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周惠伦与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周惠均、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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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周惠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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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荣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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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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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荣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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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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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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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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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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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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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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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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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荣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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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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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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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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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15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郑瑞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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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30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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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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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17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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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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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429.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429.45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收取计879.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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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2021)粤0606民初17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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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7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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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安然精密钟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4142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现暂计1767.08元(利息以货款41429.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0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止),合计43196.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婉媚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瑞兴、人民陪审员冯沛芬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淑娴、倪俊宇担任记录,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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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3 |
(2018)粤0606民初91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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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荣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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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荣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本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荣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1.95元、财产保全费973.5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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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4 |
(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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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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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变更合议庭通知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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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5 |
(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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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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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49695元(大写:肆万玖仟陆佰玖拾伍元中整)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龚国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明、人民陪审员欧树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担任记录,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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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
6 |
(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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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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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支付货款496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8月16日起以49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平星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042.38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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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
7 |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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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乡下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鸿仁 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吴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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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乡下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下人公司)诉被告李鸿仁、佛山市顺德区宝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联公司)、吴燕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顺德乡下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85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乡下人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乡下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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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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