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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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蒋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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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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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0 |
2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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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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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29 |
3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瑞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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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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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30 |
4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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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304民初3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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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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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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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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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19 |
6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市鑫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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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311民初7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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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18 |
7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英华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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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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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16 |
8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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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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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10-29 |
9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明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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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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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21 |
10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帝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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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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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7-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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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明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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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6-14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凯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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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6-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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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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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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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之一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3647元;二、被告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罚金8837.64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31元,由被告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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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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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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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之一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9905元;二、被告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罚金55962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9元,由被告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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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3 |
(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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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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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余杭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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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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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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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480号河北舒茨奥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余杭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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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0)浙0110民初37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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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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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751号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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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6 |
(2020)浙0110民初369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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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宋春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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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3694号之一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陈自勇电话:0571-88672008邮寄样报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358号(杭州立平工贸有限公司内)。邮政编码:31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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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7 |
(2020)浙0110民初37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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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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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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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8 |
(2020)浙0110民初36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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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宋春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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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六月八日承办法官:陈自勇电话:0571-88672008邮寄样报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358号(杭州立平工贸有限公司内)。邮政编码:31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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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9 |
(2020)浙0110民初36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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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明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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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明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明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六月三日承办法官:陈自勇电话:0571-88672008邮寄样报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358号(杭州立平工贸有限公司内)。邮政编码:311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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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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