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19]62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6月,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为3300181130,发票号码为15286817-15286841,16111343-16111367,金额合计4999120.50元,税额合计799589.50元,价税合计5798710元。2018年6月申报销项税额799589.50元,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填列进项税额799589.50元,当期应纳税额为零。2018年8月3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该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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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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