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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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杨雄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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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45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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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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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胡修德胡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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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15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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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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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重庆黑米百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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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初16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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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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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曹艺琳李宝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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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执1217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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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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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陈逸黄春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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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20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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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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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杰与何杨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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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终7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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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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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魏玉红武俏茜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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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3106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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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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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经超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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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财保13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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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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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杨唐志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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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11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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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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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胡丽胡修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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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935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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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6-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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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6民初8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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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88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 被告- 陈媛 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经超 游学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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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8826号陈媛、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经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与你们及被告游学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作出(2018)渝0106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游学儒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借款本金242336.33元及截至2018年3月30日的利息56940.15元、罚息5066.44元、复利2361.18元,共计306704.1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所欠借款本金242336.33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月利率8.75%计算的罚息、以所欠利息56940.1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实际执行贷款月利率8.75%计算的复利,息随本清;被告陈媛、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经超应在上述范围内对被告游学儒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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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2 |
(2018)渝0106民初7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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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71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 被告- 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长江 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张经超 黄奔 伍建春 黄仁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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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7115号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长江,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经超,黄奔,伍建春,黄仁怀: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与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长江,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经超,黄奔,伍建春,黄仁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6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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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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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7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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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71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 被告- 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长江 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张经超 黄奔 伍建春 黄仁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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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6民初7115号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长江,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经超,黄奔,伍建春,黄仁怀: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与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长江,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经超,黄奔,伍建春,黄仁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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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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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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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张经超 胡小琴 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玺 刘怡潇 秦开源 唐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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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4民初4567号张经超、胡小琴、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玺、刘怡潇、秦开源、唐莉:本院受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893.53元,截止2017年8月3日的利息共计69152.49元,罚息17319.35元,复利1273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欠付借款本金2850893.53元和利息69152.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标准计算至上述本金和利息清偿完毕为止,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待基准利率调整的,从下月开始执行新的基准利率标准);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万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重庆聚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中华路189号第7层7-1#(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09字第13533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本院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林海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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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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