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当阳市监处字〔2021〕33号 |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关于一般处罚的罚款额度的确定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所销售商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处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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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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