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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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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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上诉人-广州飞达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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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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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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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富氧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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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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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欧之诺娱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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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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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魔方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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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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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魔方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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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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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魔方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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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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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魔方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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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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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魔方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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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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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魔方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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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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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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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1243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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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2 |
2 | (2017)粤0104民初1243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银海演绎俱乐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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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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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47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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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741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长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长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平湖浅水湾丽斯娱乐休闲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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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长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长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长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平湖浅水湾丽斯娱乐休闲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4741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8审判庭(新)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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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2 |
(2020)粤0115民初9150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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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9150号 | - |
原告-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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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9150号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答辩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主审法官:佘丽萍电话:020-83007085书记员:张晓瑜电话:020-83007080537424802021-01-0617:41:35:995(2020)粤0115民初9150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声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音元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判令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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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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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888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州武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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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888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新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武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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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888号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州武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州武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你方: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与你方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0日14时5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承办法官:刘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22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6025562020-10-1321:12:57:601(2020)粤0114民初15888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尊浪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常州武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侵权,联系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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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4 |
(2018)粤0104民初38550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天海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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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55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天海视听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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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4民初38550号福州天海视听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天海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权利的《中国之星》第一期(涉案歌曲《一无所有》、《为你我受冷风吹》、《千万次的问》、《留什么给你》、《不要怕》、《演》、《音乐响起》、《Crazy+不同凡想》、《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乖乖的》、《我和你》、《往日情》)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302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没有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发布日即为公告日)经办人:陈永华联系电话:020-83009359、83009353524432802018-12-2916:41:20:0(2018)粤0104民初38550号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天海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信息,公司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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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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