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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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与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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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辖终6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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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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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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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保2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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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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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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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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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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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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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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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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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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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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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6,965,277.7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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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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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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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9月15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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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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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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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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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35号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521,01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贷款罚息,计算至本金、利息、罚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57,049,559.36元);3.判令被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质押权利为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下午14时15分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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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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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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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5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高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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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534号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小明:本院受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生命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小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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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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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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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6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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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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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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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6,965,277.7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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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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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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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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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0号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0.5亿元的借款本金、利息2,513,888.88元(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扣减被告一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5,069,444.45元,合计2,513,888.88元)及逾期罚息16,965,277.7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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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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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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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61号王耀辉、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第1项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7日16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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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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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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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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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辉: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及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均已审理终结。因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民初208号、(2020)沪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均为:准许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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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10 |
送达裁判文书——王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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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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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08号王耀辉: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及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均已审理终结。因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民初208号、(2020)沪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均为:准许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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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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