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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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春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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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41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余春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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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7-22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余春飞、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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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民初28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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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7-22 |
3 |
叶绿茵、王鹤崇、朱有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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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执4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绿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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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8-01 |
4 |
翁双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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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民终30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翁双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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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8-12-30 |
5 |
翁双双、叶绿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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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民终30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翁双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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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8-12-30 |
6 |
叶绿茵、王鹤崇等与翁双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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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民初68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叶绿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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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20-01-02 |
7 |
张明翠与翁双双、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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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民初1034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明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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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8-12-29 |
8 |
、、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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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184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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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29 | 2018-12-24 |
9 |
钟英玉与陈小飞、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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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91民初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钟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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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07-19 |
10 |
叶绿茵、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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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2财保23号 | - |
申请人-叶绿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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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18-05-30 | 2018-06-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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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余春飞、被告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及第三人武汉鑫环球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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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41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余春飞 被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当事人- 武汉鑫环球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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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余春飞、原审被告贵溪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武汉鑫环球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三、余春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30000元;四、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余春飞的上述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17元,由上诉人余春飞、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531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承担3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17元,由上诉人余春飞、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531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承担3686元;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赣01民终4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晶联系电话:0791-8816263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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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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