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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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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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执保20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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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5 |
| 2 |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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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727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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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1-04-18 |
| 3 |
黎洪源与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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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75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黎洪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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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4 |
| 4 |
陆就伦、卢尚国等与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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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3409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卢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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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4 |
| 5 |
魏东与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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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368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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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4 |
| 6 |
陆就伦、卢尚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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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保4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卢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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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14 |
| 7 |
魏东、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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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保4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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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12-14 |
| 8 |
李镇兵、潘祖礼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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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保162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李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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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3 |
| 9 |
曾学东、杨承任等与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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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民终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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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6-09-05 | 2016-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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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727号 | - |
原告-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被告- 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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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刊登在新浪司法版的被告为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1年02月02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1年02月03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特此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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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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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727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 被告- 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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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37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2月02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本院联系人:陈婷婷联系电话:0771-43057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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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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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807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李镇兵 潘祖礼 被告- 南宁市砂石专业市场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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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镇兵、潘祖礼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8072号,提出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从三津砂场第3号砂场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804052元中支付给两原告4716755.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8: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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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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