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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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海宁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财政局、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台山市教育局、江门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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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行终344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上诉人-台山市海宁出租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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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6-21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公司、陈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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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民终376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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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7-01 |
3 |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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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民终348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苏醒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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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03-06 |
4 |
陈秀芳与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台山公共汽车分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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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81民初101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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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20-11-20 |
5 |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黄国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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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39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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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9-01-04 |
6 |
黄国忠、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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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黄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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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9-05-27 |
7 |
李健洪与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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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6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健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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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06-16 |
8 |
姚良标与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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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9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姚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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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06-15 |
9 |
黄英与陈天才、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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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01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黄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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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4-10 | 2017-07-04 |
10 |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黄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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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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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30 | 2017-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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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终121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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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21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 被上诉人- 黄秀区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桂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 谢江林 唐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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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2106号唐荣: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与被上诉人黄秀区、原审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桂林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谢江林、唐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7.5元,由上诉人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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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2 |
(2017)粤0606民初117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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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秀区 被告-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 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 唐荣 谢江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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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荣: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区诉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桂支公司、唐荣、谢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将民事上诉状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鹤山汽车总站的上诉状,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451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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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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