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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正源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石化三路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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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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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31
    2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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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64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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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12-25
    3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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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643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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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12-25
    4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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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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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2-19 2019-12-23
    5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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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66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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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2-19 2019-12-23
    6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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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保3954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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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0-30 2020-01-07
    7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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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辖终13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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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6 2019-01-17
    8

    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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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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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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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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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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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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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民初9795号之一公告撤诉裁定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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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97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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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9795号之一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9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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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2

    (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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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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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2030号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张家港市精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确认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90,000元;2.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运费4,900元;3.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货款和运费194,9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上浮50%的逾期罚息为利率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4.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检测费500元;5.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公证费820元;6.被告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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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3

    (2020)粤1972民初9795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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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97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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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9795号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公司修建围墙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接相关工程后,交由原告组织施工,约定施工期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完成了围墙工程。2018年1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对账核算,该工程款共计180980元,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支付原告30000元砂石材料费用,尚欠原告提供建材及租赁机器的款项120680元及30300元砂石材料费用未支付。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尚欠的30300元砂石材料费用,但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作为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公司修建围墙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应对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提供了东莞市长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清单、钟耀辉材料费用(7月-9月)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30300元砂石材料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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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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