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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福通源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51—5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明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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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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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庄有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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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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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志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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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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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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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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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新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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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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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林某、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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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林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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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颜厥盘、颜贻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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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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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某1、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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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章某1
    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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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仕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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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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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定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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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申请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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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泵 庄有滋 黄文杰 董华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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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G65G68中缝 2017-03-05
    2 (2016)浙0327民初80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文龙 谢桂龙 章克宇 李中付 李美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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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G11 2017-02-16
    3 (2016)浙0327民初80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泵 庄有滋 黄文杰 董华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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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11 2017-02-16
    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泵 黄文杰 庄有滋 董华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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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16-10-11
    5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泵 黄文龙 谢桂龙 章克宇 李中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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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16-10-11
    6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泵 黄文龙 谢桂龙 章克宇 李中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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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G21 2016-10-11
    7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美泵 黄文杰 庄有滋 董华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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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G21 2016-10-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327民初8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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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27民初83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中选 吴爱金 吴合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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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27民初8313号林乃友(330327********7758):本院受理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谢中选、吴爱金、吴合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7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谢中选、吴爱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逾期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11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谢中选、吴爱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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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2

    (2020)浙0327民初3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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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7民初3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德建 郑元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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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327民初355号郑元森(身份证号码330327********349X,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金福村):本院受理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吕德建、郑元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吕德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从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准,从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37752元,暂计为2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郑元森对上述借款及从2018年4月4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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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2
    3

    (2019)浙0327民初83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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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327民初83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中选 吴爱金 吴合相 林乃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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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27民初8313号谢中选(330327********3930)、吴爱金(330327********0028)、吴合相(330327********0031):本院受理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林乃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7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谢中选、吴爱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逾期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11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谢中选、吴爱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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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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