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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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晓艳、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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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执10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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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9 |
2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金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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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1364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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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6 |
3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官美玲,杨应富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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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1执3047号之五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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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1-10-09 | 2021-10-19 |
4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通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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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628执18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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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10-11 |
5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倪海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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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执658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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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29 |
6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安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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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民终239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杨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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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13 |
7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利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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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民终239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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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13 |
8 |
姚福贵、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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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621执10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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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13 |
9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天翼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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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503执10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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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9 |
10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有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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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503执10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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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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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6执148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国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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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5-06 |
2 | (2017)浙0106民初92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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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8-10-12 |
3 | (2017)浙0106民初91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赖威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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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8-09-29 |
4 | (2017)浙0106民初91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于玲 蒋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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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5 | (2017)浙0106民初91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志锋 罗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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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6 | (2017)浙0106民初91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远丰 胡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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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9-18 |
7 | (2017)浙0106民初46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佘敦岱 龚恩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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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8-06-19 |
8 | (2017)浙0106民初76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家富 朱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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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8-06-12 |
9 | (2017)浙0106民初31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献伟 许道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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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8-05-08 |
10 | (2017)浙0106民初80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邦飞 李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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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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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赣0703民初1252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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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03民初12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叶飞 严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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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严翰(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0034)、叶飞(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685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赣0703民初12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联系地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97-6686022邮政编码:341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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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涂小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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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2民初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涂小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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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小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1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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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
3 |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平(2022)赣0722民初84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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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722民初8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刘燕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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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刘燕平(身份证号码:360722199203111528):本院受理的(2022)赣0722民初845号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53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7351.43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24%暂计算至2021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55300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信丰县大塘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未到庭,届时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797-3300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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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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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227民初172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邓涛 黄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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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1227民初172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53176.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款13589.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2月24日起计至2021年5月23日止795元;以代偿款332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5月24日起计至2021年8月23日止2013元;以代偿款53176.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1年8月24日起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黄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给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被告邓涛对被告黄彩红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彩红、邓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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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5 |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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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韦伟 毛显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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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1民初7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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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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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40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赖志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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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赖志福(360782198602121311)罗春莲(362122196405121324)赖朝林(36212219620811133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赣0703民初40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97-6686063(谢)邮政编码:341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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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7 |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为浩驰汽车公司)诉被告雷伟、潘丹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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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6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雷伟 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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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雷伟、潘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为浩驰汽车公司)与被告雷伟、潘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雷伟、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425121.7元;二、被告雷伟、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1.以88040.0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2.以81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3.以9576.9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4.以425121.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雷伟、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差旅费527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0元,由被告雷伟、潘丹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上述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附:承办法官沈张茂联系电话:83859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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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8 |
(2021)皖0203民初4706号杨小婉、张伟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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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470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杨小婉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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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4706号杨小婉、张伟: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婉、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11734.13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利息损失1776.56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24%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1734.13元为基数按年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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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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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22民初74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马聪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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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1)苏0722民初74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官:焦一宁联系电话:15205123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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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10 |
(2021)皖0207民初4746童花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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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童仁清 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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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4746号童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花、被告童仁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童花偿还原告代偿款17169.25元;2、判令被告童花赔偿利息损失3874.84元(利息损失自原告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716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童花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判令被告童仁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童花、被告童仁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官:张川联系方式:0553-666353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新街汤沟法庭(汤沟派出所对面)本公告于2021年9月2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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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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