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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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税一稽罚[2019]34 |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你公司取得华众永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11001800104,发票号码为95790038,开具日期2018年11月23日,应税服务名称为#会展服务#会议费,发票金额46310.68元、税额1389.32元,价税合计4770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华众永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票货不一致,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当月列支管理费用科目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19年5月30日,你公司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对此项管理费用47700元已作了纳税调增申报处理,属于检查前已改正违法问题,此违法问题不再追究。2018年11月,你公司取得厦门末恳朵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035021800104,发票号码为03875894,开具日期2018年11月14日,应税服务名称为货物名称为#酒#茅台酒,发票金额20796.12元、税额623.88元,价税合计2142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厦门末恳朵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票货不一致,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当月列支管理费用科目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本次税务检查实施时,你公司未作管理费用转出或纳税调增处理。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420元。2018年你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5253461.43元,本次检查纳税调增2142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232041.43元。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管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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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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