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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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圣杰、刘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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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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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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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仕红诉被告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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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282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贾仕红 当事人- 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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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仕红诉被告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10-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2823号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贾仕红诉被告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贾仕红与被告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仕红房租3900元、违约金2600元,合计6500元。案件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南京瑞欢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52958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圣杰、刘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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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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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兆桃诉李云奇、汪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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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69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潘兆桃 当事人- 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李云奇 汪盼盼房屋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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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兆桃诉李云奇、汪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693号李云奇:本院受理原告潘兆桃诉你与被告汪盼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陈举诉被告杨俊林、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圣杰、刘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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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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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圣杰、刘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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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崔圣杰 刘学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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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92号刘学飞: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圣杰、刘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尹石村联系电话:025-8352395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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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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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世文诉鲁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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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3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段世文 当事人- 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 被告- 鲁大强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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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世文诉鲁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6-2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380号鲁大强:本院对段世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段世文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朱学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刘学飞和催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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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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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存静诉被告张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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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90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霍存静 当事人- 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虎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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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存静诉被告张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6-2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9077号张文虎:本院受理原告霍存静诉被告张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尹石村联系电话:025-8352395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刘学飞和催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越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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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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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刘学飞和催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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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刘学飞 催圣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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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92号刘学飞:本院受理南京东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和催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五月十日承办法官:尹石村联系电话:025-8352395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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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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