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领头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108执恢15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9 |
2 |
陈桂信、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1民终29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1 |
3 |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徐可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3247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15 |
4 |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黄某、龚某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8民初5196号 | 公司减资纠纷 |
当事人-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展开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2 |
5 |
周寒军与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5民初48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周寒军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7 |
6 |
陈桂信、时小盼、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8601民初1310号 |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陈桂信 收起
...
展开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0-11-03 | 2021-04-30 |
7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阮强、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10民初105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09 |
8 |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王志伟、沈新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5民初106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06 |
9 |
杨云龙与贺怀兵、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4民初31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云龙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2-14 |
10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陈雪辉、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4民初248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徐可智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61 | 2020-10-29 |
2 | (2018)浙0104民初204号 | - |
原告- 杨云龙 被告- 贺怀兵 孟鑫海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10-22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云龙 被告- 贺怀兵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孟鑫海 上海奇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7-08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送达裁判文书——徐可智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3247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徐可智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32471号徐可智:本院受理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徐可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2020)沪0112民初3247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颛桥法庭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3-2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可智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3247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徐可智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12民初32471号徐可智:本院受理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徐可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颛桥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0-26 |
3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6582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4民初65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国伟 被告- 李军才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6582号李军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国伟诉你与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6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附裁定主文:驳回原告李国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3-25 |
4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6582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4民初65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国伟 被告- 李军才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6582号李军才、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国伟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跟踪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二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主审法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箭(86577960)、刘晓珍(86574768)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8-21 |
5 |
(2019)浙01民终3387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民终33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李长江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刘建芳 收起
...
展开
|
李长江、刘建芳: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李长江、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27号审判法庭进行开庭。 收起
...
展开
|
2019-05-30 |
6 |
(2018)浙0108民初4803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8民初48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凤娟 被告- 林启军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林启军、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娟诉被告林启军、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10-22 |
7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3630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4民初363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被告- 冯建设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3630号冯建设、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冯建设、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须知、司法廉洁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7-27 |
8 |
(2017)浙0108民初7490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8民初74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熊志刚 被告- 薛金龙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薛金龙:本院受理原告熊志刚诉被告薛金龙、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7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2-02 |
9 |
(2015)杭下民初字第23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5)杭下民初字第236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程宝芳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黄米建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民初字第2364号之一程宝芳、黄米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宝芳、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黄米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445.01元;二、被告程宝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2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六年八月三日本公告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王颖联系电话:0571-88166769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或者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我们对你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破产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 收起
...
展开
|
2016-08-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