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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迪农业

    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龙港路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京尚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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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民申71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南京尚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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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06 2019-12-25
    2

    上诉人南京尚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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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民终51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尚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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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9 2019-09-04
    3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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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111执116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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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2020-06-16
    4

    原告南京尚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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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11民初80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尚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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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4-23 2019-09-27
    5

    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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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111民初6028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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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7-16 2018-12-21
    6

    申请执行人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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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111执7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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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2018-03-30
    7

    上诉人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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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1民终8951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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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26 2016-12-28
    8

    原告南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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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0111民初14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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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08-23 2016-08-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苏0111执3129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18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诉被告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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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111民初602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 当事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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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6028号南京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冶金规划设计院诉你单位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56375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75300元(以15637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399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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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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