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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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与卢和枝、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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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74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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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11 |
2 |
卢和枝与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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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73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卢和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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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8-11 |
3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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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恢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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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1-01-01 |
4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光、王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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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80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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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21-03-25 |
5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伟文,周启贤,罗淑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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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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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8-11-27 |
6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林、冯泳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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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1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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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08-02 |
7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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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251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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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9-01-24 |
8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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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250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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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21-01-14 |
9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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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25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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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21-01-14 |
10 |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洁明,朱棣千,朱海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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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72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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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7-13 | 2019-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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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吴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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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9-01-17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胡淳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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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3 | (2017)粤20民终6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李铨辉 罗玉珍 许志坚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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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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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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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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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9-04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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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9-04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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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7-03-30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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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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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56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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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瑞好 吴锡坤 刘建雯 吴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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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641号吴锡坤、刘瑞好、吴志华、刘建雯: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锡坤、刘瑞好、吴志华、刘建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锡坤、刘瑞好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1120066244);2.被告吴锡坤、刘瑞好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1028.47元及拖欠利息1274.17元、罚息49.50元(暂计至2021年7月7日共计132352.1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3.被告吴锡坤、刘瑞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被告吴志华、刘建雯对被告吴锡坤、刘瑞好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锡坤、刘瑞好、吴志华、刘建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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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2017)粤2072民初2957号之一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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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凯薇 梁炯伟 李娟 梁炯汉 李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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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57号廖凯薇、梁炯伟、李娟、梁炯汉、李锰: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凯薇、梁炯伟、李娟、梁炯汉、李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六行“梁炯伟汉”补正为“梁炯伟”。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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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3 |
(2018)粤2072民初6684号公告起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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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伟文 周启贤 罗淑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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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6684号梁伟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文、周启贤、罗淑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66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判令被告梁伟文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1514.49元及利息4061.25元、罚息1374.50元(暂计至2018年5月15日,共计26950.2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梁伟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判令被告周启贤、罗淑仪对被告梁伟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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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4 |
(2017)粤20民终684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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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840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 罗玉珍 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 李铨辉 许志坚 被上诉人- 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应坤 叶带心 李紫晴 李沿樟 潘星和 谭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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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6840号李应坤、叶带心、李紫晴、李沿樟、潘星和、谭美玲:本院受理李铨辉、罗玉珍、许志坚、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花木场、中山市小榄镇乐辉花木场与中山市菊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少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阮碧婵、代理审判员刘运充组成,法官助理由王慧娟担任,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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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5 |
(2018)粤2072民初2571号公告起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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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25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銮英 黄楚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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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2571号伍銮英、黄楚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銮英、黄楚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25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判令解除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銮英、黄楚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d201605067346);二、判令被告伍銮英、黄楚云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5615.63元及利息2043.98元、罚息49.28元、复利16.5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7日共计147725.4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伍銮英、黄楚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四、判令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伍銮英、黄楚云提供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中路10号A幢401房及车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0)字第230368号,房产证号:粤房字第4806027号、粤房共证字第0541388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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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6 |
(2017)粤2072民初1272号之一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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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结兴 袁荣发 卢成钊 林翠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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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72号卢成钊: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结兴、袁荣发、卢成钊、林翠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中第6页第3行第三项判项中的“第一项”更正为“第二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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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7 |
(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正本(补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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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涂立君 叶幼枝 涂庆祥 江丽萍 涂江湖 范其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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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涂立君、叶幼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立君、叶幼枝、涂庆祥、江丽萍、涂江湖、范其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对作出的(2016)粤2072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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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8 |
(2017)粤2072民初295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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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连珍 梁炳强 麦培芳 李广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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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54号麦培芳、李广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连珍、梁炳强、麦培芳、李广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2072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珍、梁炳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333.9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0月30日,利息1476.33元,罚息13055.35元,复利2809.70元;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麦培芳、李广胜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李连珍、梁炳强、麦培芳、李广胜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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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9 |
(2017)粤2072民初127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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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结兴 袁荣发 卢成钊 林翠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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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72号卢成钊: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结兴、袁荣发、卢成钊、林翠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结兴、袁荣发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gd201603257163);二、被告梁结兴、袁荣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87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7日,利息40910.34元,罚息9205.08元,复利6293.27元;2017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卢成钊、林翠仿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财产保全费2045元,合计7921元,由被告梁结兴、袁荣发、卢成钊、林翠仿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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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10 |
(2017)粤2072民初127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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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韦弘 王丽 胡杰培 中山市小榄镇邦腾五金电器厂 中山市小榄镇联安达汽车修配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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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韦弘、王丽、中山市小榄镇邦腾五金电器厂: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弘、王丽、胡杰培、中山市小榄镇邦腾五金电器厂、中山市小榄镇联安达汽车修配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27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42757.08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逾期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暂计至2017年1月17日,逾期本金为42757.08元,欠争产利息为3947.00元,逾期罚息为20060.49元,上述款项合计66764.5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三、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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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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