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20]1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7年5月-8月期间从电脑市场购入无发票电子产品,2017年8月-12月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由杭州本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合计760341.87元,税额合计129258.13元,价税合计889600元。其中:2017年8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63130,发票号码07030091-07030093,金额238119.66元,税额40480.34元,2017年8月认证抵扣;2017年10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63130,发票号码08118041-08118043,金额262820.51元,税额44679.49元,2017年10月认证抵扣;2017年12月22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72130,发票号码06205489、06205490、06205493,金额259401.70元,税额44098.30元,2017年12月认证抵扣。从电脑市场购入电子产品植入所销售医疗产品电子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示范视频等,用于所销售的医疗产品推广会议宣教使用,赠送给用户未收回。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29258.13元未作转出,已结转销售成本760341.87元。2.你单位在2017年3月-8月期间从电脑市场购入无票电子产品,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由杭州如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合计1281371.79元,税额合计217833.21元,价税合计1499205元。其中:2017年3月14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18336765-18336769,金额430000元,税额73100元,2017年4月认证抵扣;2017年5月2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14661056-14661060,金额428265.79元,税额72805.21元,2017年5月认证抵扣;2017年8月2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300164130,发票号码5579288-5579292,金额423106元,税额71928元,2017年8月认证抵扣。从电脑市场购入电子产品植入所销售医疗产品电子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示范视频等,用于所销售的医疗产品推广宣教,赠送给用户未收回。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17833.21元未作转出,已结转销售成本1281371.79元。3.你单位在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将购进的电脑、配件和手机植入所销售医疗产品电子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示范视频等,用于所销售的医疗产品推广宣教,医生护士使用后退由你单位收回,并在二手市场出售;共收到含税现金货款1434600元,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少申报营业收入1226153.83元。以上共计追缴增值税555537.51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887.6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800300.7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50000元;对你单位所追缴增值税、城建税税款223037.40元处60%的罚款,计133822.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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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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