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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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雅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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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初150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雅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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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5 |
2 |
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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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62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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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17 |
3 |
重庆市北碚区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静刘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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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民初34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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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9 |
4 |
汪红与贵州省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小额贷融资中心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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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484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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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9-11 |
5 |
汪红与贵州省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小额贷融资中心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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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483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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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9-11 |
6 |
汪红与贵州省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小额贷融资中心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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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483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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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9-11 |
7 |
汪红与贵州省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小额贷融资中心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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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483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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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9-11 |
8 |
汪红与贵州省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小额贷融资中心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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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483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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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9-11 |
9 |
王晓明与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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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执33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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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0 |
10 |
胡德文余德伟与李国华张举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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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06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余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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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12-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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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13执332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2 | (2019)渝0113执1478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0 | 详情 |
3 | (2018)渝0113执4789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4 | 详情 |
4 | (2018)渝0113执3479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31 | 详情 |
5 | (2017)渝01执1137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8 | 详情 |
6 | (2017)渝01执705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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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723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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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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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23号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72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陆平。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0日09时30分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前海办公区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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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2021)粤03民终723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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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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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23号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72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陆平。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0日09时30分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前海办公区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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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2019)渝0113民初106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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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106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德伟 胡德文 被告- 张举华 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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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3民初10643号张举华、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德文、余德伟诉张举华、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请求依法判令张举华、李国华立即退还工程保证金300000元、支付工程款1001912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张举华、李国华、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程停工损失300000元;张举华、李国华支付律师费;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巴南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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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4 |
(2019)粤0391民初26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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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62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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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262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0月30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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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5 |
(2017)渝05民初1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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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43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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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432号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5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进行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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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
6 |
(2017)渝05民初1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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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43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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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432号之一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5法庭第2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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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7 |
(2017)渝民初1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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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初1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创文 被告- 重庆市两江新区联合金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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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民初171号重庆市两江新区联合金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创文与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联合金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金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民初1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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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8 |
(2017)渝05民初14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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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43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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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432号重庆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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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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