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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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泰州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兴港佳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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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91民初5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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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5-0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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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3号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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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3号 | - |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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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3号本院根据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受理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5日前向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城国际花园24-119室;联系人:解红玉;联系电话:131018076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九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泰州市聚龙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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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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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4号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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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4号 | - |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 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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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4号本院根据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受理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3日前向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城国际花园24-119室;联系人:解红玉;联系电话:131018076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九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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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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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1号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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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1号 | - |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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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1号本院根据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受理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城国际花园24-119室;联系人:解红玉;联系电话:131018076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九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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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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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5号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申报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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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5号 | - |
当事人- 泰州市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 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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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04破55号本院根据泰州市盛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受理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泰州市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日前向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城国际花园24-119室;联系人:解红玉;联系电话:131018076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九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锦通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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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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