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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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卫小燕、饶颂文、广州市华林珠宝玉器城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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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911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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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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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湘愉与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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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8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杨湘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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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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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圣轩服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良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业纺织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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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1民初1019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圣轩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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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3-16 |
4 |
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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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76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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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3-31 |
5 |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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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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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27 |
6 |
宜都市静女制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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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75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宜都市静女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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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29 |
7 |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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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恢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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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0-15 |
8 |
袁野与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众展翔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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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民初107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袁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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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29 |
9 |
张昌艳与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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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204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昌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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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1-01-04 |
10 |
江苏东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康鑫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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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104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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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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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催1号之一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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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9 | 2020-09-06 |
2 | (2020)粤1972民催1号之一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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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9 | 2020-09-06 |
3 | (2020)粤1972民催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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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5-29 |
4 | (2020)粤1972民催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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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5-29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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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5 | 2018-06-12 |
6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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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5 | 2018-06-12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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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吴江市广令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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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3-28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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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吴江市广令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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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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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执9607号取款通知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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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7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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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7号杨珊:关于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现已执结。因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扣划的同时你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现将多余的款项9601元退回给你方。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取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取款通知书》,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需带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存折(银行卡),逾期本院将依法提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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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2 |
(2017)粤1972执9604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潘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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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4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潘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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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4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潘锋)更新时间:2017-12-18已浏览:186文章来源:原创潘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亦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特令你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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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3 |
(2017)粤1972执9606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陈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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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6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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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6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陈浩然)更新时间:2017-12-06已浏览:61文章来源:原创陈浩然: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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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4 |
(2017)粤1972执960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陈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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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6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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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陈浩然)更新时间:2017-11-12已浏览:69文章来源:原创陈浩然: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浩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16.2元,并承担受理费5800元及执行费164元,合计17780.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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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2 |
5 |
(2017)粤1972执960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潘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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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4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潘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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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960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潘锋)更新时间:2017-10-31已浏览:81文章来源:原创潘锋: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锋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11000元及支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8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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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6 |
(2016)粤1972民初26号公告应诉及传票(黄小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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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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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26号黄小梓: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郭东林系“以纯”、“YISHION”、“YISHion以纯”的注册人,“以纯”商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后郭东林将上述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根据原告与郭东林德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在发现第三方侵犯商标权时,由原告负责与侵权法进行交涉,或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情况下,在淘宝网络销售平台上可设店铺名为“以纯YISHION”店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含原告为本次侵权调查及诉讼支出的证据固话费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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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
7 |
(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33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刘战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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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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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33号之一刘战军: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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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8 |
(2016)粤1972民催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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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催4号 | - |
当事人- 常州市欧亚誉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弘三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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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催4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弘三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据号码为1050005323690653,收款人为常州市欧亚誉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39049.54元,付款人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付款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出票行系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虎门支行的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粤1972民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弘三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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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
9 |
(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30-2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刘建中1426011967090928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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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8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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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30-2号刘建中: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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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
10 |
(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16号公告应诉(何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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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镇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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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16号何镇林: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郭东林系“以纯”、“YISHION”、“YISHION以纯”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在案件处理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原告多年经营,“以纯”、“YISHION”、“YISHION以纯”三个品牌已在全国服装业具有广泛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大范围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致原告损失30万元(含原告为本次侵权调查及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8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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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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