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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源控股

    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东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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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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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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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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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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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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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房孝玲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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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德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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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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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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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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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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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朱新礼、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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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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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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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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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朱圣琴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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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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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朱圣琴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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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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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新01执99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9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执恢125号(2022)粤03执恢1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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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执恢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新礼 重庆三峡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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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恢125号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朱新礼、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29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2)粤03执恢12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2)粤03执恢125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2)粤03执恢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朱新礼、北京汇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568845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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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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