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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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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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豪斯特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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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林艳、徐志红、童旭红、深圳市豪斯特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严厚云与被告深圳市豪斯特力科技有限公司、林艳、徐志红、第三人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童旭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一、被告林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厚云赔偿股权损失30万元;二、驳回原告严厚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被告林艳负担7000元,由原告严厚云负担375元。保全费2545元,由被告林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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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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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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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严厚云 当事人- 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志红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童旭红 被告- 林艳 深圳市豪斯特力科技有限公司 徐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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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 徐志红、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童旭红: 原告严厚云与被告深圳市豪斯特力科技有限公司、林艳、徐志红、第三人深圳市豪斯特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童旭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9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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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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