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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稚紫

    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新华村路188号125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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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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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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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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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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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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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9213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带有“修正”商标的稚青春系列面膜护肤品、化妆品等产品;二、被告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19213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修正”商标的稚青春系列面膜护肤品、化妆品等产品;三、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被告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驳回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50元,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吴法官、萧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117533553232020-05-2217:54:04:243(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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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2

    (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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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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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南京稚紫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事第三审判庭联系人:吴佳敏、黄文敏联系方式:020-8300758283007548529251082019-11-1815:29:37:330(2019)粤0111民初32028号原告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公告,开庭,送达,有限公司,答辩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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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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