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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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玉与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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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21民初1841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杨代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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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16 |
2 |
刘达良与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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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民初5241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刘达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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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3-04 |
3 |
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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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1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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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8-15 |
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汪兴华、王广萍、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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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6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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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28 |
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杜抗、刘蓉、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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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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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28 |
6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詹绪河、尹贤清、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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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5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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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28 |
7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温昭明、王祖菊、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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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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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28 |
8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曾玉军、尹冬梅、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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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5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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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28 |
9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吴传锋、彭蓉、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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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5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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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1-30 | 2017-12-28 |
10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吴传锋、彭蓉、金堂县城乡房产管理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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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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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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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诉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庭前材料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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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331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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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副本等庭前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拆除安装在绿岛万达广场4座外联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销毁侵权产品所用的专有模具;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5月3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知识产权庭第四法庭(成都市高新区菁蓉中心C区兴隆湖南公交站对面)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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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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