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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月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金海路42号5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7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苏0508民初15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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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55 2018-08-07
    2 (2018)苏0508民初15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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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55 2018-08-07
    3 (2018)苏0508民初15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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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49G52中缝 2018-05-20
    4 (2018)苏0508民初15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郭振华 朱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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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62 2018-03-25
    5 (2018)苏0508民初15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苏州普明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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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8-03-25
    6 (2018)苏0508民初15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被告- 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虞惠敏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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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62 2018-03-25
    7 (2018)苏0508民初15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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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8-03-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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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8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 冯明敏 郭文鹏 虞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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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冯明敏、郭文鹏: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华投资有限公司、冯明敏、郭文鹏、虞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8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36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9月3日的利息80074.8元、复利1126.68元,以及从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7002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03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40460.88元、复利548.42元、罚息176988.45元,以及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7001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57368.26元、复利531.91元、罚息114187.5元,以及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四、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NJ02181012017007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35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8年2月2日的利息27122.25元、复利34.02元,以及从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继续计算的罚息、复利。五、被告苏州金桥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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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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