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新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刘云球、唐旭东、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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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777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新优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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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14 |
| 2 |
刘云球、深圳智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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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5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云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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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9 |
| 3 |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唐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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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83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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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21 |
| 4 |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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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80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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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4-21 |
| 5 |
东莞市塘厦申田五金制品厂与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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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429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塘厦申田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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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20 |
| 6 |
东莞市塘厦申田五金制品厂与唐旭东、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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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428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塘厦申田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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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05 |
| 7 |
深圳鑫中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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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46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深圳鑫中材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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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3 |
| 8 |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智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讯驰商贸有限公司、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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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15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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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5-28 |
| 9 |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某、张某、张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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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保623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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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11-16 |
| 10 |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某、深某、深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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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3执保470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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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11-1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7民初181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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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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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123号唐旭东、姚福琴、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荣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旭东、姚福琴、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812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你方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平湖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你方举证和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7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平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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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 2 |
(2021)浙0109民初6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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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61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聚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唐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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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家社区峰荟时代科技中心)、唐旭东(住江苏省盱眙县旧铺镇旧铺村松灯组84号):本院受理深圳聚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唐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8794.07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柒佰玖拾肆元零柒分),并支付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198794.07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2、唐旭东对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和十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五号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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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 3 |
(2021)粤1972民初4753号公告应诉(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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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47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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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4753号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10时0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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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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