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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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仕兰与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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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506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袁仕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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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0 |
2 |
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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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7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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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31 |
3 |
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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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3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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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06 |
4 |
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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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7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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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2-31 |
5 |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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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59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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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30 |
6 |
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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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8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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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17 |
7 |
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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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567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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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4-20 |
8 |
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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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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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08-21 |
9 |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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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30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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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5-22 |
10 |
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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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8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永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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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9-03-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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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67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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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6-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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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922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2 | (2021)粤0307执155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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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51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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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19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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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194号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李素琼与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素琼支付人民币150400元。二、驳回原告李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213元,由被告负担163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1637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37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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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21)粤0303民初51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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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19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素琼 被告-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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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194号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李素琼与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1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9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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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3 |
(2021)粤0303民初51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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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519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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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194号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李素琼与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51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9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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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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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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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7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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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712号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以15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4日至30日期间以1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以200000元为基数,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63元、保全费237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附: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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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5 |
(2019)粤0303民初3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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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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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银湖会议中心(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思本老龄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379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4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八楼第十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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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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