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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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州市嘉思睿砼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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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财保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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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2 |
李倩琴,胥洋,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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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保310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胥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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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5 |
3 |
李倩琴,胥洋,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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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保311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胥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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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05 |
4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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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66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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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8 |
5 |
刘璐森,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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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5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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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30 |
6 |
柴貌,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宏宇创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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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5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宏宇创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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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29 |
7 |
曹雅波,柴貌,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宏宇创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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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51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宏宇创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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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29 |
8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凉山州易腾商贸有限公司、党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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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421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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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30 |
9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倩琴、胥洋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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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财保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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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30 |
10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倩琴、胥洋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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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财保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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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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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湘0102民初910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瞿军晖 易极环中(北京)拍卖有限公司 河北易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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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64 | 2020-10-29 |
2 | (2017)川0116民初98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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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2 |
3 | (2017)川0116民初83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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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30 |
4 | (2017)川0116民初64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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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30 |
5 | (2017)川0116民初83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李庆光 黄世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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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8-30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余洪 朱子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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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3 |
7 | (2017)川0116民初8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吴真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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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8-05-17 |
8 | (2017)川0116民初64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雷小红 马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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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8-05-17 |
9 | (2017)川0116民初83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李庆光 黄世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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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8-05-17 |
10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张林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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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4-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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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龚泓冰、魏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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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3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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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龚泓冰、魏芳丽: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3549号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华、龚泓冰、魏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99999.80元,违约金50000.00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8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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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2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光义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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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76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于2018年9月4日所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高光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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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9月4日所受理的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川0116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二、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违约金为14,235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的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欠付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高光义对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列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6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10,450元,由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光义共同负担10,000元,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西航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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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3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胥开清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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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18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于2018年10月12日所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胥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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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所受理的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16民初118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西航港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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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4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光义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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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于2018年9月4日所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高光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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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9月4日所受理的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分期协议书》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高光义对上述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航港法庭(腾飞一路276号)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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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5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胥开清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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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18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于2018年10月12日所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胥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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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所受理的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23,444.73元及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航港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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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6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光义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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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于2018年9月4日所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高光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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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8年9月4日所受理的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分期协议书》;2、判令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宜宾市黄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高光义对上述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航港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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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7 |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宏昌、向廷伟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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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8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于2017年10月13日所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宏昌 向廷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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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所受理的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们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川0116民初9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宏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00,689.9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垫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欠付垫付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被告刘宏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西航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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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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