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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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20]24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一个微信名叫“甜宝”的人,主动加你公司副总陈畅为好友,在微信上“甜宝”介绍可以为他人代开发票,你公司正好为支付职工业务提成奖30,000元(朱建强、吴丽惠)没有发票一事发愁,故在微信上洽谈无货开票事项,开票费用为9%,先由“甜宝”把发票开好,寄到你公司,取得由温州盖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72320,发票号码17683021、17683022,应税货物名称:办公用品和电脑,共计金额:29,126.22元,税额873.78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你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网上比对,是真发票后,陈畅在2017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甜宝”2,700开票费。你公司取得了金额共计为3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朱建强、吴丽惠各15,000元(账号分别为:工行浙江省湖州业务处理中心6222081205002968841、6212261205002819781),这二名职工在收到钱后,又分别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各给陈畅1,350元/人,共2,700元。通过检查证实,你公司取得以上二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为:无货,以支付开票费方式恶意取得。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据复制(提取)单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资格。2、证据复制(提取)单二:你公司2017年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得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明细账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17年度纳税申报情况。3、证据复制(提取)单三:(1)、2017年10月,取得由温州盖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份,发票号码为17683021、17683022,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和电脑,金额共计为30,000元。(2)、你公司2017年10月转字第1号记账凭证记录为:增值固定资产30,000元。(3)、你公司货款支付方式:2017年10月12日,通过转账给朱建强和吴丽惠的,各15,000元(账号分别为:工行浙江省湖州业务处理中心6222081205002968841、6212261205002819781)。(4)、你公司陈畅在2017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甜宝”2,700元开票费。4、证据复制(提取)单四:你公司2017年11月发放2017年10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扣缴“五金”情况。证明朱建强和吴丽惠为你公司的在职职工。5、证据复制(提取)单五:你公司在2018年7月,对取得由温州盖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湖州宝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二份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了冲回调整处理,并已经作补申报处理,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000元。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杨玲红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在《税务稽查底稿(二)》上签署的意见是:情况属实,同意补税。你公司收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20〕4号)后,作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处罚依据:你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温州盖末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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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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