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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南进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乡企城智光2栋2-0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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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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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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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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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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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43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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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113民初4326号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43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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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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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13民初432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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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4326号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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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3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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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2民初129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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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12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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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4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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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2民初129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程川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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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12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川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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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5

    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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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2民初129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程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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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川: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南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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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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