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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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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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9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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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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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湖北众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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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民初2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惠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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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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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联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林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林科技有限公司,帅万林,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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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亿联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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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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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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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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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号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694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94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5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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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
2 |
(2021)粤0311民初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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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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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号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6949.3元及滞纳金人民币4868.3元(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36949.3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应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41817.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0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向睿电话: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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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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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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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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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号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新光芯制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6949.3元及滞纳金人民币4868.3元(利息以货款人民币136949.3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应付款项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41817.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1日0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向睿电话: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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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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