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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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州西湖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与雪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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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383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杭州西湖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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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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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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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609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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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浙0108民初6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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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609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陈强 叶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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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强、叶慧芳:本院对原告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8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租金119575.7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11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被告陈强、叶慧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8元,由原告杭州雪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由被告杭州优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强、叶慧芳负担3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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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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