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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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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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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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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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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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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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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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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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娄娜、深圳市新格局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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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娄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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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娄娜、深圳市新格局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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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娄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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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娄娜、深圳市新格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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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娄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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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娄娜、深圳市新格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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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娄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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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津0116执异13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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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2-1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津0116执恢95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8 | 详情 |
| 2 | (2020)津0116执恢955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8 | 详情 |
| 3 | (2019)津0116执2422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张颖、娄娜诉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226、227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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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 娄娜 张颖 当事人- 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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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颖、娄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226、22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3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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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 2 |
关于娄娜、张颖诉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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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颖 娄娜 当事人- 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宜瑞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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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娄娜、张颖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297-1、60297-2、60298-1、60298-2号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297-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29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250元,支付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75.63元。上述两份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297-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的欠付工资25017.24元,支付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9793.1元,支付2018年防暑降温费672元,冬季取暖费335元。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6029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的工资36856.32元,支付2018年防暑降温费672元,冬季取暖费335元。当事人对上述两份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四份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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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 3 |
关于张颖、娄娜诉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226、227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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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226、2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颖 娄娜 当事人- 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宜瑞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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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瑞(天津)影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颖、娄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区劳仲案字[2019]第226、22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中心423室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22-8371272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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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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