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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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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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821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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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18 |
2 |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江某无无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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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执保8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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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22 |
3 |
潘震燕,刘玉义,焦更生,姚晓静,杨成宏,孙亚军,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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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677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潘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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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3 |
4 |
翟金花与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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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674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翟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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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0-14 |
5 |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晋入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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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146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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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09 |
6 |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晋入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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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1467号之二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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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09 |
7 |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晋入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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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146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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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09 |
8 |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晋入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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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1467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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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09 |
9 |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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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终29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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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1-01-11 |
10 |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后继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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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9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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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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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202民初1812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艾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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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8-11-18 |
2 | (2018)皖0202民初1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郭龙 施静华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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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8-07-22 |
3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郭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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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03 |
4 | (2018)皖0202民初18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艾小云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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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8-05-29 |
5 | (2018)皖0202民初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许文娟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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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3-25 |
6 | (2018)皖0202民初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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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5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郭龙 施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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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3-18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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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8 |
9 | (2017)皖0202民初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蒋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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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G04 | 2017-10-24 |
10 | (2017)皖0202民初10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胡成雷 张伟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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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8 | 2017-10-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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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2民初922号后继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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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9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后继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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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922号后继凡: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后继凡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后继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7057.45元,并以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6月28日(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2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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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2 |
(2020)皖0202民初922号后继凡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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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9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后继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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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922号后继凡: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后继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为其承担担保责任所支付的银行本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各项费用7057.4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754.2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7811.7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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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3 |
(2020)皖0202民初200号李长友、何敏敏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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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2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何敏敏 李长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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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200号李长友、何敏敏: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友、何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款项129261.9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3078.36元(以每笔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为标准自实际垫付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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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4 |
(2019)皖0202民初9329号艾小云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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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93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艾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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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9329号艾小云: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艾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340229.39元、垫付诉讼费用9340.08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49569.47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9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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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5 |
(2019)皖0202民初9330号郭龙、施静华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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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9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郭龙 施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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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9330号郭龙、施静华: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龙、施静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不服,书面提出上诉。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被告郭龙、施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754756.3元及自每笔垫付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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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6 |
(2019)皖0202民初9330号郭龙、施静华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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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93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郭龙 施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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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9330号郭龙、施静华: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龙、施静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郭龙、施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754756.3元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72元,由被告郭龙、施静华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将该诉讼费支付给原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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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7 |
(2019)皖0202民初10818号后继凡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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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08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后继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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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10818号后继凡: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后继凡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为其承担担保责任所支付的银行本息、罚息、违约金其他各项费用7057.4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54.26元;以上两项合计7811.7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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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8 |
(2019)皖0203民初4366号申盛爱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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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民初43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申盛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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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3民初4366号申盛爱: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盛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181369.0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垫付款项产生的利息43946.62元(以垫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实际垫付之日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请法院加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肖迹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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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9 |
(2019)皖0202民初11560号陈超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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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15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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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11560号陈超: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6821.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垫付款项产生的利息2062.37(以垫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实际垫付之日分别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请法院加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互联网公开庭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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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10 |
(2019)皖0202民初9329号艾小云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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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93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艾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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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9329号艾小云:我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340229.39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276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3504.08元,共计9340.08元;3、判令被告支付垫付款项产生的利息12180.98元(以垫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实际垫付之日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请法院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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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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