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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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林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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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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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廖静芬、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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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上诉人-廖静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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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铁军、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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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陈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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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婉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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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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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余琼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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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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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汤嘉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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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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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宁长青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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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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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国方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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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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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马健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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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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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绮颖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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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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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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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宁宁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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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715号 | -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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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2715号王宁宁: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99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送达给你们的法律文书未妥投已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308429.26元(暂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35484.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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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2 |
(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玉栋、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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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莫玉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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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莫玉栋、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22年3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541406032021-12-1516:30:29:0联系人:周利平、李艳丹(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玉栋、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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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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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10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陈淑芳、管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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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管弘 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 陈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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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104号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陈淑芳、管弘: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陈淑芳、管弘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104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2565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1386582021-12-1316:20:35:436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10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陈淑芳、管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陈淑芳、管弘: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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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4 |
(2021)粤0105执保211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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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保2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铁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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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113号陈铁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铁军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113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2565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1386732021-12-1316:24:06:181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11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陈铁军: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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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5 |
(2021)粤0105民初2711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祖来、唐嘉苗、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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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祖来 唐嘉苗 佛山市三水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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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7113号陈祖来、唐嘉苗: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陈祖来、唐嘉苗、佛山市三水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祖来清偿贷款本金592382.8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原告对被告陈祖来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唐嘉苗、佛山市三水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2年3月1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1334302021-12-0615:10:32:238联系人:许丽群、程琛琦(2021)粤0105民初2711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祖来、唐嘉苗、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陈祖来、唐嘉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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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6 |
(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玉栋、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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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莫玉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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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莫玉栋: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莫玉栋、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莫玉栋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676427.85元;(二)判令被告莫玉栋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本金676427.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65%计算的应付未付利息7121.63元,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165%计算的复利37.54元;(三)判令被告莫玉栋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以本金676427.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475%计算的罚息,罚息为29934.05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2475%计算的复利,复利为1078.6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676427.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225%计算的罚息,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225%计算的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罚息为20368.93元,复利为1526.46元。(四)依法判令被告莫玉栋所提供的抵押房产(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恒路1号恒大北江华苑2座2306,不动产证号:粤(2018)佛三不动产证明第0027878号)进行拍卖,原告对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六)判令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以上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41303872021-12-0215:50:01:281联系人:周利平、李艳丹(2021)粤0105民初2720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玉栋、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莫玉栋: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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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7 |
(2021)粤0105民初11456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桂玲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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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14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吴桂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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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1456号吴桂玲: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桂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0767.51元、利息3335.14元、分期手续费907.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37.67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303732021-12-0215:49:41:133联系人:叶国钊、潘宝欣(2021)粤0105民初11456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桂玲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吴桂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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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8 |
(2021)粤0105民初1144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德业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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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14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刘德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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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1443号刘德业: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德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3645.18元、利息3805.47元、分期手续费1276.86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负担31.15元,由被告负担240.8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254002021-11-2616:07:38:570联系人:叶国钊、潘宝欣(2021)粤0105民初1144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德业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刘德业: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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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9 |
(2021)粤0105民初1146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康宇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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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14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莫康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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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1468号莫康宇: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康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17906.81元、利息3715.52元、分期手续费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13.51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253712021-11-2616:06:42:517联系人:叶国钊、潘宝欣(2021)粤0105民初1146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莫康宇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莫康宇: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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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10 |
(2021)粤0105民初1145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香园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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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145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朱香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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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1453号朱香园: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香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4916.81元、利息2776.83元、分期手续费1862.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48.4元,并支付从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253672021-11-2616:06:36:784联系人:叶国钊、潘宝欣(2021)粤0105民初11453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香园信用卡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朱香园: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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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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