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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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尹巨伦、东莞市新世纪长盛广场商住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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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7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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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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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5797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尹巨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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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5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尹巨伦 东莞市新世纪长盛广场商住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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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5797号尹巨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尹巨伦、东莞市新世纪长盛广场商住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诉请判令:1.被告尹巨伦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62,57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7日利息为1,892.46元、罚息240.01元、复利40.68元);2.被告东莞市新世纪长盛广场商住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尹巨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尹巨伦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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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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